五、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请方案
一、申报条件
(一)在北京地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研发、生产、服务的文化创意单位。
(二)同一单位每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如有两个及两个以上项目单位联合申报,须确定其中一个项目单位作为项目申报主体,合作单位应出具同意其作为申报主体的证明。
1、申请奖励的项目
(1)申报奖励的主体须为获得该奖项的第一获奖主体,对接受他人委托实施项目并获奖的项目单位,申请时须提供委托单位允许其申报奖励的授权证明;
(2)项目在上一年度获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奖项,或在开发自主知识产权、培育文化品牌、扩大市场规模、促进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3)影视动画、网络游戏类项目的奖励条件详见《北京市关于支持影视动画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京文创办发[2009]4号)、《北京市关于支持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京文创办发[2009]5号)。
2、申请补贴的项目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
(2)项目原创性高,创新性强,知识产权明晰,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成长能力,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项目单位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
(4)项目单位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三)下列情形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1.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2.项目单位因违法行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3.未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的;
4.已获得过政府相关专项资金资助的;
5.应由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
二、资助范围
(1)文艺演出
(2)出版发行和版权贸易
(3)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和交易
(4)动漫游戏研发制作
(5)广告和会展
(6)古玩和艺术品交易
(7)设计创意
(8)文化旅游
三、资助方式
(1)贷款贴息
对符合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支持重点,在规定时间内取得银行贷款并已开始支付利息的项目,可申请贷款贴息。贴息资金以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项目执行期内的有效付息凭证为依据,按照一定比例核定贴息金额。
(2)奖励
对在开发自主知识产权、培育文化品牌、扩大市场规模、促进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项目,给予奖励。
(3)项目补贴
对文化创意产业核心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以及在推动产业发展等方面有重要引导作用的项目,在项目实施期内给予适量的补贴,申请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四、申报程序
1.项目申报单位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区县受理单位进行申报。市相关委办局负责本系统市级单位的项目申报受理;
2.区县及相关委办局受理申报材料,按照本公告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各受理单位汇总整理并将所有材料统一报送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
3.受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市财政局评审中心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市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库,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项目资助方式及资助额度。
五、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应向受理单位提交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
1、申请贷款贴息需提交的材料
(1)《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申请报告》(加盖公章,含电子版);
(2)项目单位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银行出具的《借款凭证》、《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双方有效印鉴、单位财务印章);
(3)银行出具的利息支付凭据复印件(加盖银行章、单位财务印章);
(4)银行出具的该笔贷款信贷记录情况证明原件(加盖银行章);
(5)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6)项目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7)其他需补充的材料。
2、申请奖励需提交的材料
(1)《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申请报告》(加盖公章,含电子版);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上一年度的完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财务印章);
(4)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获奖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
(5)相关行业支持政策中要求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
(6)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7)其他需补充的材料。
3、申请项目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1)《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补贴申请报告》(加盖公章,含电子版);
(2)《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明细表(项目总投资)》(含电子版);
(3)《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明细表(申请补贴部分)》(含电子版);
(4)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5)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状况相关材料(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6)有自筹经费及配套资金来源的,须提交由银行出具的该项目有关账户的银行对账单原件(加盖银行章),项目单位关于自有资金的说明及项目资金往来的合同、发票等;
(7)项目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8)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