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软件企业申请方案
(一)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享受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所退税款。
(2)对我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并简化相关程序。
(4)根据京财税[2002]448号文件,对软件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本人上年已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80%的标准予以奖励。
(二)软件企业要享受税收优惠,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2)以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单纯从事软件贸易的企业不得享受。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
(4)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5)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6)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以上。
(7)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三)软件企业认定上报需要资料: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两份(网上审核通过后请打印并盖章),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2)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科研开发成本明细帐最后一页复印件,盖财务章;(两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两份,加盖公章;(申报时请携带原件);
(4)发票复印件盖财务章;(每式两份)
(5)合同复印件盖公章。(每式两份)
(6)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7)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加盖公章);
(8)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9)大专以上人员的名单两份,加盖公章;
(10)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四)软件企业申请办理周期在一个月工作日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