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软件产品登记申请方案
(一)软件产品登记后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1、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3、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二)软件产品登记的条件 1、单位或者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办法。 2、进行登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3、国产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4、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三)软件产品登记提交材料 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5.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6.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7.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开发合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省部级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及获奖证书等); (四)软件产品登记的流程 1、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 2、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品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核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4、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对报备的软件产品进行公示; 5、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6、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可以申请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