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老师: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简老师: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北京英伦凯悦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 中国认证认可咨询论坛 | FAQ

考试系统 | 证书查询 | 留言咨询 | 项目监控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观点解读 ISO >> 食品安全 标准与法律如何适用
即时通讯服务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欢迎使用MSN跟我们联系 欢迎使用MSN跟我们联系
  解决方案
ISO9001:2008
ISO14001:2004
OHSAS18000:2001
GJB9001B:2009
ISO22000:2005
HACCP
ISO/TS16949:2009
CMM/CMMI
ISO15189:2007
ISO13485:2003
ISO/IEC17025:2005
SA8000
EN124:2005
CCC
CE
绿色旅游饭店
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评定
环境标志认证
GB/T50430-2007
ISO27000
ISO/IEC20000
能源管理体系
HSE管理体系
软件著作权
高新技术企业
药品GMP
通信网络代维
 
观点解读
 

食品安全 标准与法律如何适用

时间:2012-04-11 10:04:13 点击:

目前,关于现行食品有关标准与适用《食品安全法》的关系让不少质监系统执法人员感到困惑,因食品标准问题而引发了适用《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的争议,笔者结合案例,对此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某食品企业生产的糕点,经检验铅含量不符合GB7099-2003《糕点、面包卫生标准》要求。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就法律适用问题形成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企业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罚。理由是:《糕点、面包卫生标准》是食品卫生标准而不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而《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在糕点、面包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出台前,应适用《产品质量法》而不宜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二种意见认为,糕点的铅含量超过标准的限量要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本案的处罚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笔者认为,首先从铅含量超标入手分析。要明确铅是否属于重金属?全国人大法工委在《食品安全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指出,“重金属指比重大于5的金属,一般都是属于过渡元素,如铜、铅、锌、铁、钴、镍、锰、镉、汞、钨、钼、金、银等,所有重金属超过一定浓度都对人体有毒”,由此可见,铅属于重金属,《糕点、面包卫生标准》对铅含量做了严格规定。糕点的铅含量超过标准规定,构成了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属于危害人体健康的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其次,应当理清现行食品卫生标准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关系。本案中,糕点的铅含量超过《糕点、面包卫生标准》的限量要求,这个标准是现行的食品卫生标准,而不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糕点、面包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出台前,该企业的行为是否适用《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与现行有效的食品相关标准的过渡、衔接问题,《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由于食品种类繁多,对每种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统一公布的工作也需要一个过程,不可能在短时间完成全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出台。考虑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滞后以及新旧标准衔接的问题,《食品安全法》对此作出了上述规定。由此可见,现行有效的食品质量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在通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整合后,将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全国人大法工委回复国家质检总局《对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商请明确食品安全标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函的意见》明确表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公布前,应执行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对生产经营不符合这些标准的食品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适用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食品安全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据此,在糕点、面包产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企业执行的《糕点、面包卫生标准》是现行有效的食品卫生标准,也是强制性标准。在这里,该标准可以理解为将来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再次,《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对同一行为都有规定,而两部法律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截然不同,这就造成了两部法律对同一事项均有规定且相互抵触,在此情况下,如何适用法律?笔者认为还是应该适用《食品安全法》而不能适用《产品质量法》,理由如下:《食品安全法》是规范食品安全的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与食品安全法对同一事项均有规定且相互抵触的,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适用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

经过分析,明确了铅是重金属;铅含量不符合《糕点、面包卫生标准》要求,即不符合现行食品卫生标准(属于强制执行的指标)。以此两点确定糕点生产企业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在实施处罚时应当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回复总局意见中“对生产经营不符合这些标准的食品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适用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案应采用第二种意见,即适用《食品安全法》办理。执法人员在执法中要正确理解现行有效的食品质量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这些标准以后都将统一整合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这些强制标准,都要考虑适用《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Tags:食品安全 标准 法律 
作者:英伦凯悦 来源:英伦凯悦

 

    留言咨询 | 项目监控 | 网站地图 | 京ICP备110328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