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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认可行风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2-04-25 10:32:24 点击:

认证认可行风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依据】为促进认证认可事业发展,规范认证认可行业管理,推进认证认可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维护群众利益,维护行业形象,根据中央纪委、国务院纠风办有关工作部署,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质检系统要求和认证认可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认证认可行风是认证认可行业各监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工作作风、服务作风、办事作风的综合反映,是认证认可全行业工作质量、服务质量、精神风貌的整体表现。

第三条 【意义】认证认可行风建设是行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全体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共同责任,是行业管理的基本方式,是认证认可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必须高度重视行风建设,加大工作力度,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培育优良的行业作风,赢得社会认可,取得人民满意。

第四条指导思想】开展行风建设,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基本要求,以对党和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了解真实情况,解决实际问题。

第五条 【原则】开展行风建设,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民意,接受社会监督,坚持全员参与,实行民主治理,取信于民,利民惠民。

第六条目标】认证认可行风建设的预期目标是通过扎实持久的行风建设,实现行业管理科学高效,市场服务优质规范,行业风气公正廉洁,认证结果真实可信的目标。

第七条方法】开展行风建设应当内外兼顾,标本兼治,纠建并举,重在建设,着力倡导优良作风,树立良好形象,着重纠正不正之风,治理行业乱象。

第二章 任务

第八条行风建设】通过开展认证认可行风建设,着力提高认证认可政务的公正性、服务的规范性、行业的廉洁性。着力提高社会各界对认证认可市场服务、监管活动的满意度,对认证结果的信任度。

第九条 【纠风工作】通过开展纠风工作,着重治理以权谋私、以检谋私、以证谋私行为,违规执法、违规评审、违规执业、违规发证行为,以及侵害企业利益、群众利益、行业利益的其他不正之风。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责任制度】认监委各业务监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任务,把行风建设的相关要求纳入业务工作中。各地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地方政府要求,开展好辖区内的认证认可行风建设工作。各认证机构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各认证培训机构、咨询机构,各国家质检中心、实验室要按照主管部门和本办法要求,建立责任制度,开展行风教育和行风管理,开展行风监测和满意度调查,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 【测评制度】对认证认可行风状况定期进行民主测评。对认证认可行风状况的综合测评和对认证认可监管人员的测评由认监委直接组织或授权有关机构进行。对认可评审员、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检查员的行风监测工作由相关认可机构、认证机构按照本办法统一要求的内容自行组织,监测结果报认监委备案。

对认证认可行风的综合测评采用行风调查问卷的方式进行,测评内容为认证认可行业管理的满意度、市场服务的满意度、对认证结果的信任度和认证从业行为的廉洁性。调查问卷通过认证认可行业网站公布,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对认证认可行政监管、认可约束、行业自律工作的行风测评采用行风调查问卷的方式进行,测评内容为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认可管理、会员管理活动的公正性、规范性、廉洁性和满意度。调查问卷通过会议、网络或其他方式下发,定向听取认证认可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意见。

相关认可机构、认证机构应建立行风监督卡制度,由执行认可评审、工厂检查任务的认可评审员、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检查员向客户出示,并要求客户填报相应内容后交委派机构。行风监督卡应包括对其执业公正性、规范性、廉洁性评价等内容。并告知监督投诉、客户服务电话、联系人等信息。

各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建立行风监督卡制度,对认证审核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测评结果每年度统计分析一次,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二条 【检查制度】定期对认证认可行风状况和有关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根据年度工作总体部署、专项部署进行,重点督促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任务的落实。检查将以抽查和调查相结合、明察和暗访相结合、互查和互评相结合等形式进行。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提出相应整改措施。

各从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发现行业存在的不正之风案件、现象,有责任向国家认监委检举报告。

第十三条 【查办制度】对举报、申诉、投诉及工作检查、调研发现的认证认可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和不正之风案件线索,由国家认监委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对反映和发现的从业机构、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监管部门、协会、从业机构反馈,由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追究制度】对不落实行风建设任务,或者存在突出行业不正之风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构成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保密制度】对纠风工作中有关测评结果、涉及违法违纪问题的反映应予保密。

第十六条报告制度】认证认可行风测评、检查、案件调查情况应综合评估,及时向国家认监委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提出报告。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十七条 【领导机构】认证认可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国家认监委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 【办事机构】认证认可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的办事机构是国家认监委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 【责任分解】行风建设实行责任制,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进行责任分解,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实施主体】认证认可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的实施主体包括认证认可所有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有义务共同抵制不正之风,对认证认可行风建设活动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社会监督】创造条件广泛听取广大获证组织和消费者对认证认可行风建设的意见,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行风建设水平和人民群众对认证认可工作的满意度。

第二十二条实施保障】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所需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应予保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认证认可行业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有关单位可参照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四条解释】本办法由国家认监委解释。

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Tags:认证认可 行风 实施办法 
发布:英伦凯悦 来源:英伦凯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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